申訴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反映或提出,并要求糾正的行為。
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商事案件申請再審須知 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的,可依照上述規定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一、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二、民事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三、民事申請再審的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四、裁定再審案件審級規定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五、民事申請再審的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刑事申訴再審須知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一、申訴的時效規定 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對申訴的處理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行政案件申訴、申請再審須知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1、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 2、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 3、主要證據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5、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7、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9、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并導致枉法裁判的。 申訴或申請再審必須提供以下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一式三份,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已生效的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三份,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4、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法定主體資格證明(個人的須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申請再審或者申訴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或者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再審或申訴: (一)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三)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四)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五)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由執行部門進行復查處理。 (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的判決、調解,不得申請再審。但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已分割的財產,可以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另行起訴。